九州平台-九州(中国)实验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长理工大综〔2015〕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设备是学校教学、科研及培养人才等必须的物质条件。为了加强对实验设备的管理,维护实验设备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文件和《九州平台-九州(中国)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验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实验设备实施全过程管理,包括:编制实验设备的预算、可行性论证、购置、验收、使用、管理、考核、调拨、维修、清查、处置及资产的保值与增值等。实验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优化学校资源配置,提高实验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服务。
第三条 由各类经费购置或通过各种渠道(调拨、受赠、自制等)进入学校的实验设备,均属于学校财产,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通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500元(含)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含)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实物形态的实验设备,均属于本《细则》管理范围。
第四条 学校实验设备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实验设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产处)是学校实验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实验设备的管理;对全校实验设备的分布情况、使用状态、利用程度等进行分析,为学校建设、发展和规划提供决策依据;做好实验设备数据的统计、整理和上报工作。
各单位须指定一名本单位负责人主管实验设备工作,负责本单位实验设备的使用、维护、安全和管理;指定专(兼)职实验设备管理人员,做好本单位实验设备日常管理和建账、数据上报、资产清查等常规性工作;大型精密贵重实验设备(单件价值10万元以上)须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 预算、论证与购置
第五条 凡使用学校各类资金购置实验设备,均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管理。
(一)五年购置规划:各单位实验设备购置,应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学科、专业建设和科研等工作的需要,每五年编制一次规划。各单位的购置规划由各单位领导班子或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依据申报类别分别报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二)年度购置计划:各单位根据批准的五年购置规划,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年度购置计划;各单位提出的实验设备购置计划,应详细填写实验设备名称、数量、型号规格、技术参数、附件、价格及生产厂家等情况,避免一切可能造成的差错。购置计划经业务归口管理单位审核,报资产处审核并汇总后,送计财处编制学校实验设备年度购置预算,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电功率5千瓦(含)以上的实验设备,需在校内用电管理单位办理审批手续,方可列入实验设备的购置计划。
(四)进口实验设备购置计划批准后,使用单位要按资产处的要求,及时提供符合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的相关文字材料。
(五)用科研经费购置实验设备,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购置计划,经项目单位负责人按照相关经费管理要求审核签字后申报;单位自筹经费购置实验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购置计划,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经费管理要求审核签字后申报;申报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条 无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实验设备,均应填写实验设备购置申请论证表,按要求进行论证:
(一)购置实验设备单台件人民币1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格3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组织校内专家进行论证、申报,并将论证材料报资产处备案。
(二)购置实验设备单台件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4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格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会同校内外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申报,并将论证材料报资产处备案。
(三)购置实验设备单台件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或批量价格100万元以上的,在使用单位论证的基础上,由资产处组织校内外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申报。
(四)购置实验设备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或其他进口产品的,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由使用单位组织校内外行业专家进行论证、申报。
第七条 实验设备论证内容包括:购置实验设备对学校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等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其意义;实验设备基本信息(包括拟购置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等);实验设备的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置后每年所需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实验设备安装的场地、使用环境及相关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工作或实验人员的配备情况;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等。
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的实验设备购置计划,均需交资产处审核、列出采购计划后,由资产处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购。
第三章 自制实验设备
第九条 “自行研制实验设备”是指由教师及实验人员自行研制,或自行设计、自行组装调试的单台实验设备或成套试验装置,并具有实用价值和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条 使用学校建设经费自制实验设备,应考虑资源共享和投资效益。自制实验设备申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验教学大纲规定开出的实验项目,市场无产品出售,或出售产品的性能、功能等不符合教学、科研的要求,有能力自行研制的实验设备。
(二)市场商品价高或需要进口周期长,通过自制能解决急需,能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节约资金者。
(三)对原有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扩充功能的。
(四)结合科研课题自行研制的实验设备。
第十一条 需自制实验设备时,各单位向学校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填写自制实验设备申请表,先由各单位组织自行评审,单位领导签署意见,以项目的层次水平和急需程度为序,报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并会同资产处进行审核。其中造价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自制实验设备项目,由学校主管部门组织审批立项;造价在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自制实验设备,由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校内外专家组评审,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后,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所申请项目成立。
第十二条 项目经立项批准,由经费主管部门落实经费后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合同,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费支出必须与已审核的经费预算相符。若需对设计方案或加工项目进行临时变更,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更改报告,阐明更改理由和更改内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但超支经费由项目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自制实验设备项目竣工后,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整理(编制)好使用说明书、维护手册、设计图纸及结构和原理图等技术资料,并由所在单位组织初步鉴定。初步鉴定通过后,由学校按委托合同和设计图纸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者,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支出原始单据(或副本)编制决算表计算成本(内容包括:设计费、加工费、工时补贴;原材料、元器件、部件或配用的整机以及为该自制项目专门添置的低值实验和工量具费;鉴定验收工作中的评审费、测试费等)。成本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批后,作为该实验设备的价格并以该价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项目所在单位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进入固定资产,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第四章 验收与建账
第十四条 新购置的实验设备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货物验收和技术验收两部分。货物验收是指对货物进行开箱清点,按照合同核对型号、规格、数量、附件数等;技术验收是指由使用单位组织专家按照合同技术要求对实验设备性能指标和功能进行测试等。
第十五条 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下的实验设备到货验收由使用单位牵头、资产处参与共同完成。合同金额10万元(含)以上实验设备到货验收由资产处牵头,使用单位和供货者共同完成。单台件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实验设备,必须由使用单位组织相关专家按照合同技术要求对实验设备进行技术验收,资产处、供货者参与共同完成。
第十六条 验收的时间要求:国内采购的实验设备,应在到货后一周内组织验收;进口的实验设备应在到货后一个月内组织验收,进口实验设备必须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的各项事宜。对质量不合格的实验设备,要及时提出索赔报告,完成索赔工作,以免造成损失。
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须填写实验设备验收报告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单台件价值在10万元以上实验设备随机文本材料原件应按档案馆要求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 新购置的实验设备验收后,使用单位保管人员应及时到资产处办理财产登记手续。购置实验设备发票,经使用单位验收人、经费主管负责人签字,由资产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建立固定资产账目。实验设备未办理资产登记手续,计财处不得报账。
第十八条 资产处建立全校实验设备总账及分类、分户明细账;各单位建立实验设备明细账。资产处每年与计财处、各单位分别进行对账,并定期对有关单位实验设备进行抽查,以确保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章 使用与维护
第十九条 在实验设备的使用中,不得以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私自转让和丢弃等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要做好对实验设备的保养、维修工作,随时监测实验设备使用状况,定期检修,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各单位主管实验设备负责人和实验设备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实验设备的验收、入账、调拨、报损、报废等工作,定期进行账物核对,做到账物相符。如发现账物不符时,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上报资产处处理。实验设备管理员队伍要力求稳定,在调离时必须先办好实验设备账、物档案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如实填写实验设备使用记录,建立实验设备完整的档案资料,加强档案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实验设备出厂资料,从购入到报废全过程的验收、使用、维护、检修、校验、鉴定等记录。实验设备档案,由使用单位自己保管。大型精密贵重实验设备档案包括请购合同、安装验收报告、实验设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及保修单等原件一份交校档案馆存档。大型精密贵重实验设备投入正常使用时,使用单位必须建立技术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实验设备出厂的技术资料,从购置报告到报废整个寿命过程中的管理、维护、检修、校验及使用机时等记录和文书资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制定实验设备的操作规程、安全制度等管理办法,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各单位实验设备管理人员对所管实验设备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员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擅自动用实验设备。实验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对自己管理的实验设备认真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并做好使用、维护记录;根据实验设备的不同性质,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锈、防爆等工作;须标定的实验设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送检,使实验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大型精密贵重实验设备(单件价值10万元以上),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对上机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机操作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实验设备的出租、出借,都要填报实验设备租(借)用表,办理有关手续。出租、出借单位(人)要按商定归还日期催还,并负责检验,确保实验设备完好无损。若有损坏,由租借用单位(人)负责赔偿或修复后归还。
校内实验设备一般不借外校,特殊原因确需外借,应征得实验设备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正式办理借用手续,设备主管部门按原值每天收取2~4‰的折旧费交学校,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实验设备维护基金,用于实验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实验设备维护基金按实验设备价值和使用效益等(主要为:实验课时、科研成果、开放共享、日常管理)计算分配到实验设备所在单位。实验设备维护基金须“专款专用,节余转下年使用”。凡是挪作它用,则从下一年应分配的金额中扣除;凡弄虚作假,则按照相关纪律和规章制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设备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实验设备的工作状况,如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进行报修。
大型精密贵重实验设备发生重大故障,应及时报告资产处,维修申请报告应写明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维修方案,所需经费的预算,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办理维修手续,并对维修情况如实进行记录。修复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资产处和有关专家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实验设备在保证计划内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校内外服务,实行开放共享,以提高实验设备的使用效益。实验设备开放共享按照学校实验设备开放共享和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调拨、处置、拆装
第二十七条 资产处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实验设备有权重新进行调配。
第二十八条 因机构调整、合并、变更时,原单位要及时进行实验设备核查工作,核查无误后,在资产处的统一协调下,填写实验设备调拨通知单,新旧单位办理实验设备调拨手续。因学校机构改革与人员调整等情况,坚持“人动物不动”的原则,不得擅自变更实验设备的隶属关系;因退休、调出及长期出国(一年以上)等各类人员,须在办妥实验设备账、物的移交手续,并报资产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退休或离校手续。
第二十九条 实验设备的处置必须坚持“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由实验设备所在单位填写实验设备处置申报表,经过论证或者鉴定,或者持有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按相关程序审批和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凡不适合教学、科研等使用,但经改装后还可以使用,或原来精度不高,经过改装确能提高精密度的实验设备,鼓励改装利用。但实验设备的改装,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由使用单位提出改装理由,提供图纸资料、加工条件及经费预算等,并经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资产处审批后方能改装。改装完成后,由资产处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验收,完全合乎要求者,方可到资产处办理调整有关帐卡手续。
第三十一条 实验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确须拆改或升级时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资产处审核。批准权限:价值在2万元以下的实验设备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资产处批准;价值在2万元(含)以上的实验设备由资产处审查,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对拆改后的实验设备,使用部门要到资产处办理增减值手续。
第三十二条 实验设备的部件、附件,原则上不允许拆卸转作别用。如确实需要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部附件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报资产处审批;部件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报资产处备案。拆卸部件、附件,应有书面记录,防止错乱。
第三十三条 在用的实验设备,因加工改造或提高功能、性能而增加附(部)件时,按所开支的成本增加原值并办理增值手续,所增加附(部)件不再单独上账;用于实验设备的维护或修理而产生的维修费用,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第三十四条 对精度明显下降、型号落后或部分损毁,但仍可继续使用的大型精密贵重实验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将情况说明上报,经资产处审核和相关组织批准后,可降为非大型精密贵重实验设备管理使用,但设备原值不做调减。
第七章 损坏、丢失与赔偿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发生实验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由实验设备所在单位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报实验设备损坏、丢失表,按表上程序处理。
第三十六条 实验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的界限。由于下列主观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
(一)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
(二)不遵守制度,擅自拆卸、改装设备的。
(三)尚未了解实验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规程、技术性能,擅自动用设备的。
(四)不负责任,保管不当,造成损坏、丢失的。
(五)私自拿出实验室或仓库而损坏、丢失的。
(六)追逐打闹或擅自离开实验现场,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
(七)其他主观原因造成实验损坏、丢失的。
第三十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予赔偿。
(一)实验设备的折旧年限已过,或陈旧实验设备正在使用时发生自然损坏。
(二)因设备质量差,或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在实验过程中自然损坏的。
(三)经批准,按照实验操作规程试用新实验,试行新的实验方法或进行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防止损坏的。
(四)由于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过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损坏的。
(五)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器材,一时疏忽造成较轻微损坏的。
(六)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减轻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第三十八条 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不止由1人承担责任的,应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责任事故造成实验设备损坏、丢失的,其损失价值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损坏、丢失零配件,只计该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二)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配费。
(三)局部损坏造成整台设备报废的应按整台设备的价值计算。
(四)凡可作为个人使用的常用实验、工具、量具及与生活有关的用具、器材,因保管失职,致使丢失或挪作私用者,应视情节轻重按原价的1~2倍赔偿。
(五)损坏、丢失的实验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损坏的还可减去残值计算。特殊情况或价格较低的,可按当时市价计算或允许以实物赔偿。造成实验设备全部损坏并经确认无法修复或丢失的,按照设备或器材的已使用年限确认赔偿比例,具体为:
1.使用期在1年以内,照原价赔偿;
2.使用期在1年以上2年以内(含2年),按折旧后价值的80%赔偿;
3.使用期在2年至5年(含5年),按折旧后价值的60%赔偿;
4.使用期在5年以上的,按折旧后价值的30%赔偿。
第三十九条 赔偿审批权限。凡赔偿损坏、丢失实验设备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由资产处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主管校长审批。
第四十条 赔偿费可根据金额大小由计财处决定一次性偿还或分期偿还。凡拖延不赔的,依法通过司法程序处理。
赔偿费由学校计财处统一收取,用于购买或维修实验设备。
第八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实验设备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于实验设备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对于实验设备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学校将在拨付实验设备购置和维护经费时给予优惠。
第四十二条 自制实验设备项目鉴定合格,该项目负责人及参加人员的评职晋级中,可视为完成同等水平的科研课题和教学成果。通过鉴定达到预期目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大型自制实验设备,将参照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项目组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三条 在实验设备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有下列情况者,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因机构调整、合并、变更时,原单位没有按要求及时进行实验设备核查工作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不论国产实验设备或是进口实验设备,凡逾期不开箱验收和安装,造成经济损失者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对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给学校实验设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给予批评及相应处罚。
(四)在实验设备管理和使用中出现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人身财产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者,应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资产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印发的与实验设备管理相关规定即行失效。本细则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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