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 号)、《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通知》(教研〔2020〕12 号)要求,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导师队伍,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肩负着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使命与重任。立德树人是导师的首要职责,把立德树人融入研究生培养全过程,明确导师的责任与义务,调动导师积极性和主动性,是实现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有导师(含校外兼职导师)。
第四条 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第五条 师德师风高尚。有热爱教育的定力,有仁爱之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
第六条 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学科前沿与社会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指导手段;不断提升指导能力,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与实践能力,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七条 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将理想信念、爱国主义、优秀传统文化等教育贯穿研究生培养全过程,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及时了解研究生思想动态,定期与研究生谈心谈话,原则上每名学生每月不少于 1次;支持研究生积极参加党团活动。
第八条 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认真指导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确定研究方向,统筹安排科研活动;强化学术指导,引导开展创新性学术研究工作,鼓励和指导研究生在高水平刊物发表学术成果;积极为研究生参与学术交流与合作提供机会,支持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参加3 次、硕士研究生至少参加 1 次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建立定期学术汇报制度,实时掌握研究生的科研进展,每月与研究生进行学术研讨或听取汇报不少于两次。
第九条 增强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鼓励和指导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不少于 1 次(项)学科竞赛或专业实践活动;支持和引导研究生做好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支持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进行不少于 6 个月的专业实践。
第十条 提升研究生社会责任感。支持和引导研究生在学期间累计参加不少于两周的志愿服务或社会实践活动;支持和鼓励研究生担任学生干部,参与“三助一辅”工作,从事必要的生产劳动,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团队意识,提高实践动手能力、人际交往与沟通能力。
第十一条 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秉持科学精神,坚持严谨治学,带头维护学术尊严和科研诚信;强化研究生学术规范训练,杜绝学术不端行为;严格审核研究生发表的科研成果,杜绝抄袭剽窃、实验作假、数据作假等不端行为;指导研究生实事求是地在成果上署名,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承担与研究生联合署名科研成果的相应责任;发现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及时批评教育并向学校报告。
第十二条 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为研究生学习和成长创造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并按规定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定期与研究生交流沟通,了解其成长经历和现实需求,关注其思想动态、人际关系、学业压力和生活、家庭等情况;指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念,帮助提高就业能力;支持研究生参加艺术、体育、阅读等活动,提高其审美能力和人文素养,培养积极心态和健康人格;加强对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杜绝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导师应当严格遵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弘扬优良师德师风,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党和国家形象,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发表危害社会稳定或有损学校声誉形象的消极、负面言论。
(五)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或与研究生身份不符的其他活动。
(六)不执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或工作部署;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研究生教学任务,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系、部)的政治、业务学习或教学活动。
(七)本人或纵容研究生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
(八)参与或组织任何有可能损害考试招生公平公正的活动。
(九)对研究生疏于指导、管理,长时间(1 周以上)不回复研究生的学业询问和论文审阅诉求,不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活动;在研究生培养各环节签署虚假意见,或违规委托他人填写意见。
(十)未尽到教育监督责任,所指导的研究生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学位论文连续两次在校级学位论文盲审中不合格,学位论文在教育部、湖南省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
(十一)安排研究生承担属于私人领域或家庭生活的事务,或强行安排研究生在与自己有利益关联的单位从事与学业无关的工作。
(十二)在指导过程中设置不符合人才培养规律的人为障碍,随意提高毕业要求,违规拖延研究生毕业时间。
(十三)损害研究生学术权益,在有关学术成果中强行安排无关人员署名,或不按实际贡献排序署名。
(十四)索要或收受研究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十五)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挪用、侵占科研经费或其他费用;在发放研究生助研津贴中存在不按规定发放或发放后收回等情况。
(十七)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研究生,对研究生实施性骚扰或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第十四条 导师履行立德树人职责情况考核,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各学院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各学院根据本细则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导师考核评价办法。考核结果作为导师遴选、导师招生资格审核、优秀导师评选和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绩效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学校重视优秀导师及团队的示范引领作用,对于立德树人履职良好且研究生培养成绩突出的导师和团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学校定期对各学院推进导师落实立德树人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导师师德建设不作为、对导师失范行为推诿隐瞒、监管不力、拖延处理或拒不处理的,严肃追究主体责任和学院管理责任。情节严重的,扣减该学院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指标,并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导师禁行行为的认定调查与处理,参照《中共九州平台-九州(中国)委员会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及师德考评实施细则》(长理工大党〔2021〕72 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学校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导师,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理结果后的 30 日内向处理决定作出部门申请复核,处理决定作出部门应在 30 日内研究并出具书面复核决定。若申请人对复核决定仍存有异议,可在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学校教职工权益保障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九州平台-九州(中国)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试行)》(长理工大研〔2019〕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