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依法依章开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结合九州平台-九州(中国)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全脱产学习)。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1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纪检监察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完善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六条 校属各院(系)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院〈系〉评审委员会),由院(系)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党委(总支)副书记、院(系)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委员、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 15人,名单应于评审前向本院(系)公布。
第七条 院(系)评审委员会应根据本院(系)实际,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以下简称评审细则)及评审指标体系,完成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八条 院(系)评审委员会委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平等、公正、保密、回避(与参评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情形的应回避;研究生代表应选派当年未参评学生)的原则。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参评条件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所修读课程无不及格科目;
(六)学术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七)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实验室建设、学生工作以及专业实践等活动。
第十一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本学年未按时注册且未办理请假手续者;
(二)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三)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四)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五)参评学年在科学研究和实验、实践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
(六)未按时缴纳学费且未办理缓交手续者。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基本学制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三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四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五条 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因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在此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十六条 根据湖南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按各院(系)基本学制年限内研究生规模、学年度研究生高水平科研成果产出、上学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情况等将推荐指标分配至各二级培养单位,并适当向一流建设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院(系)评审委员会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两份、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院(系)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应根据评审细则进行量化考核。
第十九条 评审细则须在院(系)评审委员会中通过,向本院(系)师生公示后实施。评审细则中须明确规定参评材料的有效范围与有效时间,明确规定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实践工作、非科研类获奖等考察指标的评分标准。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对当年新入学的研究生,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或硕士)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
第二十条 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评审过程中可设置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第二十一条 院(系)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还应包括评审过程。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审定结果报湖南省教育厅。
第二十二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院(系)公示阶段向所在院(系)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院(系)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若学生对院(系)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六章 发放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于每年 12 月31 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的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平均分配、拆分指标,由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对经费的监管,若有违规一律从严处理。
第二十五条 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收回已发国家奖学金和奖励证书,取消其所在学历层次阶段所有评奖评优资格,并根据《九州平台-九州(中国)学生违纪处理条例》进行处理。已经毕业的,追回已发国家奖学金和奖励证书,并函告其所在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同一学年内可以同时获得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二十七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上级部门报送评审报告,统一保存全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九州平台-九州(中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长理工大研〔20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