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九州平台-九州(中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为规范物电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结合学院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评审实施细则。
一、 参评范围与条件
(一) 参评对象
2014年秋季学期及以后入学、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中国籍研究生,档案未转入学校的,最高可获评三等学业奖学金。
(二) 参评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三) 限评条件(参评学年内)
1. 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
2. 未按规定时间注册且未办理请假手续;
3. 已经获得学位但还未办理离校手续;
4. 超出学校规定学制年限;
5. 未按时缴纳学费且未办理缓交手续;
6. 因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受警告及以上处分;
7. 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
8.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及损失;
9. 国家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
二、 评定组织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委员包括学院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委员、党委副书记、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等。
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实施细则和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名单在评审之前公布。
三、 评定标准与方法
(一)、标准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由学校统筹分配给学院,分为三个等次。其中,一等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二等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三等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二)、评审办法
1.学院结合各学科研究生人数所占比例和第一志愿等情况分配名额。
2.推免生原则上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人事档案未转入学校的全日制研究生最高可评三等学业奖学金。
3.名额分配:1)一等奖除推免生外按年级人数分配至各年级;2)二、三等奖按年级人数分配至各年级;3)一年级和其它年级分开评审。
4.一年级硕士研究生评审办法
(a)名额分配:除推免生享受的一等学业奖学金名额外,一年级剩余奖学金名额根据各学科研究生加权人数所占比例分配(加权总人数=第一志愿统考生*1+调剂生人数*0.5)。
(b)综合评分计算办法: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以入学成绩作为主要依据,兼顾大学以来科研(科研成果、科研论文、专利和学科竞赛)和省部级及以上获奖等情况,评分总分=入学成绩积分+大学期间科研情况积分+非科研类获奖情况积分+思想品德积分。A、入学成绩,占50%,其中,推免生按满分计算; B、科学研究,占35%;C、非科研类获奖,占10%;D、思想品德,占5%。具体计分办法参照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计分标准(2018年修订)实行。
(c)确定获奖名单:按照综合评分的高低排序确定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名单,在分数相同情况下,参考其综合表现。
3.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评审办法
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除推免生外其余原则上按照各学科研究生人数所占比例分配。学业奖学金的评审以在校期间的综合评分作为依据,评分总分=学年成绩积分+科研情况积分+非科研类获奖情况积分+思想品德(含引领本科生学风)积分。A学年成绩,占30%;B科学研究,占55%;C非科研类获奖,占10%;D思想品德(含引领本科生学风建设),占5%。具体计分办法参照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计分标准(2018年修订稿)实行。
备注:二等奖学金及以上学习期间无不及格科目。
三、相关说明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它国家奖励政策以及校内其它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学生其参评使用过的科研成果在今后的学业奖学金评审中不能再使用。
四、评选流程
1. 公布方案:由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2.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自愿向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根据细则自行评分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科研论文等相关实证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院评审委员会负责核实。所有学生科研和省部级及以上获奖情况加分均在网上进行公示。
3.学院评审: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根据评审实施细则对参评者进行考核,按照“自愿申报、导师推荐、量化打分、差额评审”的原则进行,评审结果将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报送名单:在公示期间,发现有弄虚作假的举报,经核实后取消其评定资格,其名额根据综合评分高低在全院范围内递补。经公示无异议,院评审委员会将相关申请材料、评审材料上报学校。
五、附则
(一)若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学业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硕士在读阶段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并根据《九州平台-九州(中国)学生违纪处理条例》进行处理;已经毕业的,则追回该生已获得的学业奖学金及证书,并书面告知工作单位。
(二)省部级以上奖励以公章为准,有特殊情况者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决定;
(三) 所有成果的计算区间截止到本年度评审实施细则公示之日起;
(四)已获得过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再次申请学业奖学金,科研成果统计不能与上次重复。
(五)本办法由物电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
201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