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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条例(暂行)
2005年09月21日 | 点击次数:
数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条例(暂行)
2005-09-21

数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条例(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工会法》、《教师法》、《教育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充分发挥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重大事项中的参与、监督和保障作用,进一步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推行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进一步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努力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学院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校教代会的指导。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院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院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学院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教职工聘任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其他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施行;

3、审议决定与教职工生活福利有关的重大决策及办法等事项;

4、评议、监督学院的领导干部。可以对干部进行评议、推荐,必要时可建议上级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

第四条 院长要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落实和处理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不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座谈会,征求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协助院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

第六条 院工会主要负责人应参加有关院务会议;学院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组织机构,要吸收工会负责人或教师代表参加。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以工会小组为单位进行选举,凡学院中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当选院教代会代表的资格。代表须获得本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的同意才能当选。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教学、科研人员代表占代表总数的70%以上。

第八条 院教代会代表人数按本院教职工总数的 40%确定,学院党政领导、工会主席及校教代会代表不占比例作为代表候选人,参与所在单位的选举。

第九条 院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内在学院内工作变动,代表资格有效。如代表因故不能履行代表职责,要及时补选,并报院教代会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按教代会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有对院教代会工作和议程发表意见、建议的权利;

4、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积极主动地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2、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地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3、遵章守法,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各项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教代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教代会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推选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主席团包括学院党政工领导(视工作需要全部或部分)、学院教代会代表团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会,要向代表说明原因。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每次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占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关心的问题确定。

第十五条 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及时处理代表提案。贯彻决议和处理提案情况,应向下次代表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教代会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 学院工会在院党政办的协助下承担院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院党总支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1、做好代表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经党总支批准后,召开大会;

2、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会议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召开有关会议;

3、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和教职工参与的活动,调动教职工参与学院建设的积极性,并听取他们的建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4、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教职工代表团团长、工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邀请学院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

5、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

6、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其它任务。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细则须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解释权归院工会委员会。

第十八条 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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