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
2018年05月18日 15:07

  院党组[2016]9号
        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

   
为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九州平台-九州(中国)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1、党员因工作调动、学习毕业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党组织,均应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党员外出时间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2、由外省单位转入九州平台-九州(中国)学习或工作的党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省级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等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见附件1)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的抬头称呼为“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在有效期内到校党委组织部,由校党委组织部代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手续。
    3、由省内单位转入九州平台-九州(中国)学习或工作的党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的抬头称呼为“九州平台-九州(中国)党委组织部”),在有效期内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手续。
    4、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由党员本人持有效介绍信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各二级党组织应根据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将新党员及时编入党支部,吸收其参加组织生活。
    5、学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必须先对入党材料进行审查,合格的方能接收组织关系。
    (1)新生报到时,各学院党委要负责审查新生党员的入党材料,包括:入党志愿书、积极分子考察材料、入党申请书、父母亲的政审材料、党校培训材料、自传等。
    (2)对存在发展材料不齐全、发展手续不完备等情况的新生党员材料,应及时报校党委组织部。各学院党委按照学校党委组织部意见处理审查后的材料。
    <1> 对于异地(不在其所读中学)培养发展的;发展主体不具备吸收预备党员资格的;培养期不足一年、突击发展的,均不承认其党员资格,入党发展材料作废。
    <2> 缺少入党申请书的,需查明原因,若本人确实没有写过申请书被发展入党的,不承认其党员资格,入党发展材料作废。
    <3> 本人没有参加吸收其为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或志愿书上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没有填写的,不承认其党员资格,入党发展材料作为积极分子材料备案。
    <4> 入党时本人年龄不满18周岁的,原则上不承认其党员资格,入党发展材料作为积极分子材料备案。
    <5> 志愿书的填写存在空缺、涂改和错填等问题的,要查明原因,根据实际情况,甄别处理。
    <6> 入党材料中缺少直系亲属政审材料的,由所在党组织比照九州平台-九州(中国)党员发展的有关程序负责函调,本人应积极配合,函调确有困难的,二级党组织应审查其人事档案并给出政审意见。
    <7> 入党材料中缺少自传、思想汇报的,本人必须在一个月内补写。
    (3)入党材料审查通过者,由各二级党组织用Excel格式填写《学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登记表》(见附件2,按省内、省外分别填制),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文档及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报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办理;审查未通过者,组织部不接转组织关系的,各学院党委不得将其编入支部,并按学校党委组织部意见处理其组织关系。
    6、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需转出学校的,由党员本人持学校二级党组织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的抬头称呼为“校党委组织部”),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转移至省内的,持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新的党组织报到;转移至省外的,持校党委组织部代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新的党组织报到。
    7、教职工党员办理离退休手续时,必须将本人的党员组织关系从二级党组织转移到校党委组织部,再持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离退休工作处党委报到。异地安置的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至安置地党组织。
    8、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转出应与学生毕业离校手续一并办理,并同时转出。各二级党组织应于每年5月28日前,统一将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转移到校党委组织部。转移的方式是:用Excel格式填写《学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出登记表》(见附件3,按省内、省外分别填制),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文档及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报校党委组织部,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办好有关手续后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返回,由各二级党组织分发到毕业生党员手中。
    9、毕业生党员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出手续时,接收单位已经确定的,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往接收单位党组织;接收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接收单位尚未落实的,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其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10、学生党员毕业后仍留在原学院工作或学习的,应及时向本单位党组织报到,学院党组织应及时将其编入新的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留在学校其他二级单位工作或学习的,应由原二级党组织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至校党委组织部,再由本人持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新的二级党组织办理转入手续(教职工党员在校内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时,按照此办理)。
    11、毕业生党员因特殊原因,其党员组织关系需保留在学校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其党员组织关系可暂时保留在原二级党组织,保留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校期间,要按有关规定缴纳党费,经常与所属党组织保持联系,一旦落实单位,须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预备党员的,应定期向所属党组织递交思想汇报,按转正时间提前十五天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
    12、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需转出学校的,参照上述第六条办理。其中,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时间跨年度的,二级党组织应在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上注明“往届毕业生”;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时间没有跨年度的,视为应届毕业生。
    13、毕业生党员因改派等原因需改变组织关系转移去向的,应在有效期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改变组织关系去向的原因,经原所在的二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后,到校党委组织部退回原介绍信,重新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14、党员应妥善保管好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对于确属不慎丢失需要补办的,应在上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开具之日起3个月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二级党组织的证明,经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予以重新办理,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超过3个月提出补办申请但无正当理由的,校党委组织部将不予办理。
    15、党员应强化组织纪律观念,要按期、按规定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有效期的,校党委组织部不予办理接转手续。无正当理由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限期办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要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6、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要明确填写相关的内容,党费交纳时间栏不得填写“见证”字样,毕业生党员转出党员组织关系时,党费统一交纳至当年6月份。
    二、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1、流动党员的确定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其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活动的党员。本规定所称的流动党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组织关系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
    (2)长期(半年以上)异地居住、受聘到校外单位工作或外出的离退休和内退党员。
    (3)出国(境)的党员。
    (4)因学习进修、合作研究、临时就业等原因进入九州平台-九州(中国)的党员。
    2、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1)党员外出时间在3至6个月,有固定地点的,应持党员证明信到所去单位党组织过组织生活;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单位党组织,组织关系难以落实或无固定地点的党员,应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并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地相应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2)离退休流动党员,被原单位返聘的,其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离退休工作处党委;异地安置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校外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离退休党员,根据时间长短按上述规定管理。
    (3)内退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管理;发生流动时, 根据时间长短按上述规定管理。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组织关系按退休党员管理。
    (4)因公出国(境)的党员,组织关系一律保留在原所在单位党组织。需要证明党员身份时,可开具党员证明信。
    (5)因私出国(境)党员组织关系按以下办法管理:
    <1>出国(境)前应向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要求保留党籍的申请,并递交有关境外邀请信或入学通知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经所在党支部初审后,填写《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审批表》报院党委审批,组织部备案。若因特殊原因来不及办理手续的,出境后6个月内,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补办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予以补办。
    <2>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的期限从出境之日算起。因私出国(境)的党员,一般应按期返回。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续的,由本人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延长保留党籍期限的申请,经二级党组织批准后,方可延续。
    <3>出国(境)定居的党员,出境后即停止党籍,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核实并填写《党员出国(境)定居停止党籍审批表》,经校党委审批后,随同本人档案一起由人事处封存,需动用其档案时,人事处应及时与组织部沟通,做好相关问题的处理。
    (6)凡需要流动的党员,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3、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
    (1)各级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应当做到:
    <1>凡没有转来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或没有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2>各二级党组织要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建立起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
    <3>党支部要保持与外出党员和外出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的联系,及时了解其外出期间的表现;待党员返回后要及时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有关内容。
    <4>二级党组织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验证后及时接收并编入党支部,并按规定做好与其他党员一样的教育管理工作和收缴党费,同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2)流动党员必须做到:
    <1>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
    <2>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期间要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支部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3>凡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后要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外出所在地党组织,接受外出所在地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外出期间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原所在党支部查验,并如实向党支部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4>照《党章》规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自行脱党。支部党员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3)已毕业学生流动党员,如持有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的,除按规定履行党员的职责和义务外,还应保持与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的联系。尤其是预备党员,必须在保证经常主动向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其他情况的前提下,在预备期满前半个月,向组织关系所在地党支部递交转正申请书。党支部接到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书后,必须及时召开讨论预备党员能否转正的支部大会,依据党员条件,认真讨论,符合条件的给予转正,不完全具备或不具备党员条件的,给予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接到支部通知召开讨论预备党员能否转正的支部大会后,本人必须参加会议。否则,不能履行转正手续。
    凡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同组织关系所在单位或流入地的党组织没有任何联系的,视为自行脱党,由所在党支部按规定办理除名(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手续,报二级党组织审批,报组织部备案。
    (4)对组织关系留在学校时间较长的历届毕业生党员,由所在学院党委与其联系,并按相关规定做好组织关系的转移及教育管理工作。凡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党的组织关系,不按指定单位报到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5)凡因公出国(境)的党员,必须保持与原单位党组织的联系,报告在国外的工作学习等情况。
    (6)对因私出国(境) 党员的管理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出国(境)的预备党员,在出国(境)期间应以适当的方式保持与国内所在单位党组织的联系,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按期回国后,由本人提出转正申请,所在党支部讨论,二级党组织审查,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若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以上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任何联系的,视为自行脱党,由所在党支部按规定办理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手续,报二级党组织审批,组织部备案。
    <2>经党组织批准,因私出国(境)的党员,超过6个月可按《党章》规定视为自行脱党,由所在党支部按规定除名(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报二级党组织审批,组织部备案。
    三、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学院分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