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助力交通强国和能源安全国家战略,构建安全、智慧、绿色、经济的新型交通能源融合体系,服务加快形成交能融合新质生产力,特成立本联盟。
第二条 联盟名称和简称:全国交能融合产学研联盟(以下简称“产学研联盟”)。
第三条 联盟性质:联盟是由九州平台-九州(中国)发起设立,由交通、能源、电力、经济等行业领域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创新合作组织。
第四条 联盟盟主单位:联盟盟主单位为九州平台-九州(中国)。
第五条 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规划、方针、政策。
第六条 联盟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交能融合创新发展为使命,以“创新引领、协同共享、开放合作、绿色发展、依法合规”为原则,以科技进步、产业升级、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九州平台-九州(中国)为纽带,充分发挥联盟成员间的互补优势,聚焦交通、能源、电气等行业重大科技需求,聚合产业链上下游智力资源,推动产学研用单位协同创新,推进创新链、产业链、资源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催化原创技术和实用成果加速形成,促进交通能源电气等行业新质生产力加速发展,增强区域经济发展新动能,打造交能融合原创技术策源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赋能平台,为对接国家战略、助推交能融合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联盟成员构成:由致力于促进交能融合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产业领域创新发展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单位自愿构成。
第八条 组织机构:联盟由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组成。联盟成员大会为联盟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为联盟常设决策机构,专家委员会为联盟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 联盟成员大会
(一)联盟成员大会组成
联盟成员大会由联盟全体成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果联盟理事会认为必要,可以临时召开联盟成员大会。
(二)联盟成员大会职责
1.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2.选举和罢免联盟理事会;
3.审议联盟理事会提出的联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4.决定联盟其他重大事宜。
(三)联盟成员大会会议议事规则
联盟成员大会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成员大会会议议事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联盟成员投票决定,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联盟理事会
(一)联盟理事会组成
联盟理事会为联盟成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的重大事项决策机构和执行管理机构,联盟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组成。理事由联盟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代表组成,经联盟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任。理事会设置理事长 1 名,由联盟盟主单位选派产生;设置副理事长若干名,由理事会推举
产生。
(二)联盟理事会职责
1.筹备召开联盟会员代表大会;
2.拟定联盟章程(修改)方案;
3.审议联盟成员的加入、退出或变更申请;
4.推举产生联盟理事会副理事长;
5.提出联盟发展规划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6.审议联盟有关内设机构、工作计划、工作制度和流程等的提案;
7.领导联盟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等机构工作;
8.聘任联盟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9.聘任联盟秘书处秘书长;
10.决定除应由联盟成员大会决策外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联盟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
理事会会议包括年度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年度例行会议由理事长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由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合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议事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理事会成员投票决定,同意票数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通过。
第十一条 联盟专家委员会
(一)联盟专家委员会组成
联盟专家委员会由行业相关专家若干人组成,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3 到 5 名;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联盟理事会聘任;专家由联盟成员推荐,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核后产生。联盟专家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二)联盟专家委员会职责
为联盟的重大发展战略、重要技术研发方向、重要项目研发计划、重大技术难题、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和人才培养提供咨询、论证和建议。
(三)联盟专家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联盟专家委员会会议分为例行年度会议与临时会议。例行年度会议由专家委员会主任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由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专家联合提议召开。如有须专家委员会决策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专家委员会成员投票决定,同意票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 联盟秘书处
(一)联盟秘书处组成
联盟秘书处为联盟常设办事机构,设在九州平台-九州(中国)交能融合创新发展研究院,秘书处设置秘书长 1 名,副秘书长 2 名,由联盟理事会聘任,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二)联盟秘书处职责
1.负责执行联盟成员大会和联盟理事会决议,统筹协调组织联盟日常工作;
2.负责筹备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及专家委员会会议;
3.负责起草联盟章程、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贯彻实施;
4.负责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经费预算及决算报告;
5.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依据联盟制度进行资格审核,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及提议除名违规成员;
6.负责组织联盟科研项目的立项、论证、评审及验收工作,并邀请专家参与项目评审;
7.负责组织联盟成员间开展学术交流,为标准制定提供便利条件,协调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8.负责策划开展联盟人才引、育、用、留、评等专项行动,组织联盟成员间人才培养与交流;
9.负责联盟日常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10.负责理事会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联盟运行机制
(一)统筹协调机制。对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全链条整体规划,对标准规范、资金资源、项目平台、应用场景、科技人才等关键要素系统布局,对破解当下难题和建立长效机制统筹谋划,激发联盟成员创新活力,促进产业链上下游联动、创新链前后端协同,推动形成产业集群
效应。
(二)协同创新机制。发挥联盟的科研课题出题人、出资人、组织者、试验场、应用者作用,提出科研需求,提供经费投入、中试环境、应用场景和成果转化平台,协调联盟成员发挥各自优势,针对生产一线难点、堵点、淤点技术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高效利用;联盟其他成员单位充分
利用联盟平台优势,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各个技术关节,深度参与科技研发全过程,系统提供专业解决方案,提高科技供给效能和科技成果的精准度、时效性、转化率。
(三)资源共享机制。联合建设高层次高水平研发机构或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推进联盟成员产业资源、试验设备、技术成果、信息数据、应用场景等资源共享,提升联盟成员资源利用效率,打造资源聚合共享生态圈。
(四)学术交流机制。为增强联盟成员单位的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在各自领域的人才和技术优势,联盟适时举办产学研用各环节共同参加的技术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现场观摩会和商务洽谈会等,分享行业前沿学术成果和最新科技发展动态,对接产业链上下游需求和供给信息,促进联盟内信息共享和学术交流,为联盟成员开展深层次合作奠定基础,构建优势互补、协同共进的创新发展新格局。
(五)成果转化机制。依托联盟科研需求、资金供给、中试基地、市场应用等资源优势,联盟成员间优先提供技术、开放市场,打破联盟成员间新技术转移壁垒,合作打造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形成成果推广应用的纽带和桥梁,加速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共同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提高联盟科技成果转
化效率和产业化水平。
(六)人才培养机制。通过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产学研实习实践基地,合作开展科研课题研究,为人才开展技术研发和科研攻关提供更广阔平台;依托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推动联盟成员间互派人才参加培训、技术交流、协同攻关和换岗交流,打造人才交互式培养新模式;促进人才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两端深度融合、闭环衔接、精准匹配,提高技术人才培养的精准度和有效性,为交能融合事业发展注入新动能。
第四章 联盟成员条件及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认同联盟宗旨,承认并承诺遵守《联盟章程》;
(四)自愿申请加入联盟,自愿承担联盟成员的权利并履行成员义务;
(五)愿意为推动交能融合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提供资源。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联盟普通成员的权利
1.参与联盟成员大会,对联盟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2.在联盟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3.参加联盟组织的学术交流、人才培训、国际合作等活动;
4.享有优先参与联盟成员间协作的权利;
5.享有对联盟项目参与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6.享有使用联盟公共信息的权利;
7.享有优先参与盟主单位创新人才工作站的权利;
8.享有优先成为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的权利;
9.优秀论文成果享有在联盟单位主办期刊优先刊发权;
10.有权获得联盟提供的其他服务;
11.享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
(二)联盟理事会成员的权利
1.联盟普通成员的各项权利;
2.参加理事会会议,审议联盟工作总结、计划、预决算等事项;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向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4.享有自由退出理事会的权利。
(三)联盟盟主的权利
1.享有向联盟成员提出科技创新需求及确定重点研发方向的优先权;
2.享有联盟理事会成员的权利;
3.享有联盟机构主要人员任免权;
4.享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5.盟主为联盟发起单位,不被罢免。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联盟普通成员的义务
1.遵守联盟章程、制度和相关协议,执行联盟决议;
2.宣传联盟宗旨,维护联盟形象;
3.维护联盟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4.及时向联盟反映企业相关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
5.按时参加联盟活动,积极承担和配合联盟的工作;
6.积极参与技术研发、推广、转化应用及产业化;
7.为联盟成员单位人才培养及学术交流提供便利;
8.为联盟成员单位的各实质性产学研联盟提供科技创新相关支持服务;
9.未经理事会书面授权,不得以联盟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10.保守联盟秘密;
11.任何联盟成员违反本协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给联盟或其成员带来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理事会成员的义务
1.承担联盟普通成员的义务;
2.为联盟组织的学术交流、人才培训、国际合作等活动提供便利;
3.为联盟成员使用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三)联盟盟主的义务
1.承担联盟成员的义务;
2.为联盟提供经费支持;
3.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为联盟成员间的科技创新需求、研发合作、中试基地、应用场景、成果转化应用和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五章 联盟成员加入、变更和退出
第十七条 联盟新成员加入
有意愿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需提交入盟申请表及申请单位在相关领域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未来工作规划报告;联盟秘书处按照《联盟章程》进行资格初审,报送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成为正式联盟成员。
第十八条 联盟成员变更
联盟成员发生分立、合并、被收购等情形时,该成员应自上述变更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秘书处提交相关说明材料,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理事会根据《联盟章程》决定其成员资格的保留或变更事宜。
第十九条 联盟成员退出及其投资款的处理
(一)主动退出。联盟成员主动提出退出联盟时,应提前三十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下一次理事会进行通报。
(二)被动退出。联盟成员有违反联盟章程及有关协议、规约、或有严重行为失当影响联盟成员集体利益、或有不承担约定义务、或有伤害联盟宗旨、声誉等行为的,经秘书处调查认定并提交理事会审议属实后,宣布其退出联盟。
(三)投资款的处理。联盟成员退出的,其投入联盟及联盟项目的投资款及其他款项、费用不再予以退回。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联盟的经费来源及用途
(一)联盟的经费来源
联盟不收取会费。联盟活动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联盟盟主自主投入经费、联盟成员单位自愿投入经费以及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资助的专项经费、社会捐赠或资助、联盟举办的各类活动和服务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二)联盟的经费用途
联盟经费用途包括两部分:联盟公用办公经费,包括秘书处工作经费等;联盟组织学科发展与研发等各项活动的经费,包括合作开展科技攻关、组织会议、培训交流、开展活动等。
第二十一条 联盟的经费管理
联盟的经费由联盟秘书处财务部门统一代管,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体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联盟秘书处负责相关费用使用、报销等工作。
第七章 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二条 联盟的解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盟解散:
(一)联盟成员大会决定解散;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联盟的清算
联盟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全体理事为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联盟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比例返还给联盟内的经费投资方,联盟与外部经费投资方就捐赠、资助事项等有特别约定的除外。清算结束后联盟终止。如法律及政策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联盟内各成员单位合作研发取得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及相应的申请权利归项目合作单位共同所有。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由包含盟主在内的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中所有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联盟成员大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联盟成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