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班级:
为做好2009/2010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资助对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奖励资助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综合测评在本专业排前40%;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二)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一等国家助学金3000元/年、二等2000元/年、三等1000元/年。
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二、评选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努力扩大受益面、充分发挥其激励作用和资助功能的基本原则。
2、学生可根据申请条件,按学年向学校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3、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或者国家励志奖学金。
4、严格按照《九州平台-九州(中国)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长理工大学[2008]46号)文件精神执行。
三、时间安排
11月22日—25日,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见附件2)、《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3)。各学院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确定初选名单,在本学院学生集中的地方公示三个工作日,并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学院汇总后,于11月26日下午5:30前送学生工作部(处)学生事务管理办公室。
11月27日—30日,学生工作部(处)汇总材料,导入系统,进行公示,报校领导审批并送省教育厅。
四、发放办法
1、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并记入学生的档案。
2、国家助学金分十个月发放,每月发到受资助学生的银行存折。
五、相关要求
1、各班要高度重视,班主任严格把关,认真做好评审工作,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2、评审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学生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85258726)。
附件:1、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班级推荐表
2、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
3、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
2009年11月22日